審計是由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按照法規和一定的標準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以判明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和經濟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并出具審計報告的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評價、鑒證活動,其目的在于確定、解除被審計單位的受托經濟責任和加強對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控制。從上述審計定義我們不難分析出。
1.審計的主體
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或人員”。在這里,專職機構指政府審計機關即中央的審計署,各地的天津財務報表審計局及重點地區的審計特派員辦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即部門和單位內部設置的審計處、科和民間審計組織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