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由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按照法規和一定的標準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以判明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和經濟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并出具審計報告的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評價、鑒證活動,其目的在于確定、解除被審計單位的受托經濟責任和加強對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控制。從上述審計定義我們不難分析出。
1.審計的主體
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或人員”。在這里,專職機構指政府審計機關即中央的審計署,各地的天津財務報表審計局及重點地區的審計特派員辦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即部門和單位內部設置的審計處、科和民間審計組織即廣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專職人員則指專門從事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和經批準依法執業的注冊會計師。
2.審計關系
審計關系可由“接受委托或授權”形成。一般來說,我國的民間審計業務都是接受委托來進行的,沒有委托也就無從審計。民間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和委托者都無利害關系,具有雙向的真正的獨立性。而政府和內部審計則較多為上級管理部門或領導授權。如中央的審計署和地方的審計局均設置在政府部門下接受本級政府的授權,根據工作的需要,對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大型會融機構等展開審計,內部審計則多接受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領導的授權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實施天津財務報表審計。他們往往僅是一種單向的獨立,與被審計單位沒有太多利益聯系卻與授權者一一自己的頂頭上司有著千絲萬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