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審計公司的審計報告一般原則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會計報表實施總體性復核,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天津審計公司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需要調整的審計差異,應提請被審計單位加以調整。如果被天津審計公司不接受調整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對于截至審計報告日,被審計單位仍未調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或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其類型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對于截至審計報告日被審計單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損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并送委 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