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審計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層已認可并理解其承擔的職責。
(1)在大多數情況下,管理層負責履行,而管理層負責監督管理層。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層負有批準財務報表或監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操控的職責。在大型實體或大眾利益實體中,管理層下設的安排,如審計委員會,或許負有某些監督職責。
(2)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原則第1341號逐個書面聲明》的規則,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就其已履行某些職責供給書面聲明。
假如管理層不認可其職責,或不同意供給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將不能獲取充分、恰當的審計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承接此類審計事務是不恰當的,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則。
假如法律法規要求承接此類天津財務報表審計事務,注冊會計師或許需求向管理層解釋這種情況的重要性及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3)在需求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意見的履行天津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前提中需求特別提及公允列報,或需求特別提及管理層負有確保財務報表依據財務報告編制根底編制并使其完成公允反映的職責。
(4)管理層規劃、履行和保護必要的內部操控,以使編制的財務報表不存在因為作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原則的規則履行的獨立審計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層保護編制財務報表所需求的內部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