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審計收費,是指審計服務的供給方(注冊會計師)在供給審計服務后,向審計服務的接受方(被審計單位)收取的用于補償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服務供給方(注冊會計師)付出的成本的一定數額的費用。

⑴.支付方法,即注冊會計師以何種方法取得收入,向誰收取費用。現在,我國的審計費用支付方法是由被審計單位直接向會計師事務所付費,即直接支付方法。
⑵.費用額度,即注冊會計師應向審計單位收取多少費用。現在,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審計收費實施政府定價形式,價格規范采取“固定價±起浮百分比”、“固定價格”、“根據本錢和時刻定價”等方法確認,各地詳細的收費方法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聯合擬定。各地準則相同,但缺少一個一致的收費規范或要求。

⑶.支付時刻,即被審計單位何時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審計費用。審計費用的支付時刻一般是在業務約好書中規則的。依照我國慣例,該支付一般發生在全部審計工作完成后。
⑷.天津審計收費費用結構。本文所指的費用結構,首要是指某一客戶的所付的費用占整個事務所收入的份額。在一些法律制度或職業規范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這一份額被明確規則。高于這一規則份額時,事務所將被認定為缺少獨立性。我國將“收費首要來源于某一鑒證客戶” 視作“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的危害”,但對詳細的份額沒有作出明確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