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業單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的以社會團體形式存在等等。這些組織中有些主要承擔行政性或公共事務職能,不從事或很少從事營利性活動,收人來源主要靠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納入預算管理,對這些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引人“不征稅收入”概念。天津審計收費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人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天津審計收費這里面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同時與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二是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需要有可能也給予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