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返利在稅收上是如何定的,會計上應該怎么處理?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解釋所謂平銷返利,是商業企業(甲)為生產企業(乙)銷售貨物。按照協議,甲企業以進貨價對外銷售乙企業的產品,乙企業根據甲企業的銷售業績返利甲企業。乙企業返利方式有現金返利、實物返利。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無論是收到貨幣性資產還是實物資產,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在流轉稅上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不征收營業稅。應轉出的進項稅金為: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ⅹ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應征收營業稅。
返利一般是在商業企業將商品售出后結算的,因而商業企業應做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處理。如果是次年收到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則應沖減商品成本。當然,返利形式不同,對其會計處理也應不同。